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深入推进“一站式”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育人效能,为加强学生住宿规范化管理,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学籍的全体在籍的全日制国内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住宿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学校各校区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同配合,各二级单位负责各自学生住宿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在学生社区及宿舍楼建立“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学生组织,由学生工作处指导,负责组织在校住宿学生在社区及宿舍楼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自管会下设各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楼委会)。每个楼委会设指导教师1名,楼长1名,层长若干名。
第五条 加强社区党团组织建设,强化党建引领。在学生社区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组建党员服务队,充分发挥组织育人作用。
第二章 入住和离校
第六条 学生住宿实行申请制。入学时,愿意服从学校住宿床位安排、缴纳住宿费并遵守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可自愿提出住宿申请,须由学生按要求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请住宿承诺书》。经批准,学生于入学报到后,须严格按照学校住宿安排入住指定寝室床位,并按学校要求缴纳住宿费。非全日制学生不安排住宿。在职、第二学位学生不安排住宿,有特殊情况需要住宿者须按以上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说明材料,学校视学生具体情况及住宿资源情况审批。
第七条 学校对超出基本学制学生采取视住宿资源条件保障原则。一般情况下,不接受超出基本学制学生的住宿申请。如学生因特殊情况确有在校住宿需求,须按要求提交申请。学校视资源情况及学生住宿必要性审批。
第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校外住宿必要,学生须按要求提交申请(附《家长知情同意书》),经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可在校外居住。全日制在职、第二学位、超基本学制学生校外住宿须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备。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学生家长应履行知情同意和日常关注、监护责任,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九条 学校有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宿舍基建与维修计划、学生住宿规划以及教育教学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调整寝室及床位。如确有调整必要,学生须按要求提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学生工作处确定调整方案并批准后方可调整。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一条 对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开除等方式终止学籍者,因未按时缴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因病、生育、创业、参军等休学、停学或出国(境)访学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及因其他原因需退宿者,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后离校。
第十二条 办理退宿手续时,可申请退返已缴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退宿时,当月住宿不满15日者当月住宿费予以计退,当月住宿满15日者当月住宿费不予计退。学生休学、停学期间,未办理退宿手续者,休学、停学期间仍应缴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退宿时应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后勤部门验收、清点相关设备设施,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须按价赔偿,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的,学校有权强制清理寝室内物品、腾退寝室,在此期间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还钥匙,带走自己的全部个人物品,学校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章 安全文明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一)以寝为家,热爱劳动,共创整洁的寝室卫生;
(二)关爱同学,团结互助,共建友好的寝室氛围;
(三)遵纪守法,抵制恶俗,共筑安全的寝室环境;
(四)创新进取,追求卓越,共享多元的成长空间。
第十六条 维护住宿安全秩序,服从学校住宿管理。学生有义务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及为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安全撤离、报警报告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现可疑人员或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按要求开展社区劳动。每周三下午为学校社区劳动日,应积极参与社区劳动,开展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 宿舍楼内学生住宿区域不接待非本楼住宿师生来访,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宇或住宿楼层。非本楼住宿师生因公确需进入学生住宿区域者,须向楼宇传达员说明原因、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经传达员同意后进入宿舍楼宇。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当事学生与留宿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细菌、病毒及具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健康的物品。因私自存放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当事学生须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应做好财产安全防护。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不得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含插销);宿舍钥匙应妥善保管,勿将钥匙放置于门框上、门外置物篮内或消火栓箱体内等易丢失地点;丢失钥匙后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由宿舍管理人员登记安排更换门锁;夜间及寝室无人时应关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用、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
(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杂物、吸烟,使用酒精炉、蜡烛、蚊香、熏香等);
(三)使用、存放无国家级安全认证的电器或额定功率在500瓦及以上的单一电器(学校集中配置的电器设备除外),或额定功率500瓦以下且不具有自动断电、漏电保护功能(以电器标识或出厂说明为准)的电加热、电炊器具类电器(如电饭锅、电褥子、电炉子、电暖气、电熨斗、电磁炉、电暖宝、电热杯、电夹板、卷发器、电吹风等);
(四)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
(五)擅自修理或拆卸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
(六)将使用中的电器(如:台灯、接线板、充电器、充电宝等)放在被褥、蚊帐或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七)人走不断电,如在宿舍无人情况下,不关闭照明灯、排风机、空调等寝室用电器,不断开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等电器的充电器等;
(八)存放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将额定能量值100Wh以上的单一电池或电池组带入宿舍内的,或私自为额定能量值100Wh以上的单一电池或电池组充电;
(九)阻塞消防通道或安全逃生通道;
(十)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隐患的行为。
违禁电器一经发现,将由书院、学院代为保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领回。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除行政处理与经济赔偿外,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房间钥匙、校园卡等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宿舍房间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出租出借宿舍房间和床位等。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秩序管理要求,宿舍及社区公共区域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大声喧哗、起哄等扰乱周围环境的活动;
(二)进行篮球、足球等不宜在住宿区域内开展的运动;
(三)打麻将、打牌、乱涂乱画、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有违大学生行为准则与文明道德的行为;
(四)饲养宠物等影响寝室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五)不合理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蓄意制造声污染或光污染等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休息的行为;
(六)违规停放自行车、随意堆放垃圾或私人物品等制造拥堵、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擅自进入异性所在楼宇、楼层或寝室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八)违规违法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弓、弩、十字弓等违禁物品;
(九)在宿舍内无防水区域使用洗衣机或其他不规范使用洗衣机行为;
(十)赌博、吸毒、开展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经商及推销,各种通知应统一张贴在宿舍内公告栏处,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胡乱张贴,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种传单、广告、海报等。若在宿舍及社区公共区域举办非经营性团体活动,须经审批,并在学校指导下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宇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若夜间晚归应按要求及时向辅导员与宿舍管理人员申请报备。宿舍楼宇熄灯关门后住宿学生不得离开楼宇,必要情况在征得辅导员同意后须向宿舍传达员说明原因,经允许后离开。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须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佩戴相关工作证件,有权查看学生寝室、证件等,学生须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第四章 社区公共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内及社区公共区域的水电设施、门窗、家具、网络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遵守社区驿站、自助服务、各类活动室等公共空间与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共享空间实行预约使用制度,有使用需求者须按要求预约。社区各类公共空间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若发现设备故障、丢失等现象,请及时报修, 由专职人员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移动或拆修。若人为损坏公物或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如因私自移动或拆修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自负。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须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实施细则》保持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建立轮流清扫值日制度。学年末,学校将进行“文明寝室”评选。并作为学生个人及班级评奖评优的基础条件。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屡教不改者,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