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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之本—父母家庭
2018-07-18 09:13     (点击: )

即将步入大学校园的2018级新生小伙伴们,学校将是你们成才的摇篮,而家长则是你们的第一任老师。

家长对学生的教育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紧密配合。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帮助学生,为了在教育教学方面达到更好的效果,学校需要家长的支持。所以我们希望学生在校期间,家长能够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时时畅通与学生的联系渠道,经常与学生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帮助孩子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2、宿舍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最基本单位,家长除了了解自己的孩子之外,最好对寝室其他成员也能够了解一些,这样可以了解寝室的整体氛围,更好地了解孩子的成长状况。

3、及时与辅导员老师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一般情况,一学期至少要与辅导员联系一次。联系的方式可以是电话、短信或E-mail

4、如果孩子在性格和生活上有特殊的地方,希望家长能够及时介绍给辅导员老师,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工作。

5、了解大连的生活水平,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确定孩子的月消费水平。如果孩子在学校的消费水平上升,请家长关注孩子的消费情况。我校学生的生活费一般为1000/月左右。

6、建议家长要保证留给辅导员老师的联系方式是正确畅通的,方便学校与家长沟通,共同教育培养学生。家庭住址如有变动,应及时把最新的通信地址通知给辅导员。

7、每学期考试结束后,辅导员将学生的成绩单邮寄给家长,请家长注意查收,并及时反馈信息。如未收到成绩单请及时与辅导员取得联系。

8、鼓励家长主动了解学校在人才培养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与学校共同把孩子培养教育好。

9、建议家长多关注高等教育工作,尤其应了解当代大学生普遍心理状况及大学生群体存在的共性问题,以便有针对性的对自己的孩子加以引导、帮助和教育。

10、在与孩子的沟通联络过程中,嘘寒问暖的同时,多关注孩子的思想、心理、学业、交友等各方面情况。

为了更好地搭建家校合力育人平台,我校特成立校部(院)两级家长委员会,在适当考虑家长意愿的基础上,协调分配成分比例。具体制度如下,有意愿加入的家长可与学生所在学部(院)的辅导员联系。

 

学生家长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全员育人工作格局,进一步增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紧密配合,学校决定设立大连理工大学家长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和支持下,由家长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是家长参与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发展,是学校整合社会资源办好教育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家长委员会通过加强家庭与学校间的沟通与合作,保障家长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凝聚家长力量,拓宽学校育人工作渠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全面构建全员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委员由家长自荐,学部、学院推荐,学校提名等方式产生。家长委员会设有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委员构成需综合考虑学生家长职业、地域、民族,以及学生年级、专业等因素,保证家长委员会委员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子女为大连理工大学在籍在读本科生;

(二)本人有意愿加入本组织;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主动参与学校议事的意愿;

(五)具有教育理想和奉献精神,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正常履职尽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一届任期为两年,可连任;委员可适时增选,若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其家长的家长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取消。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经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取消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职尽责的;

(三)怠于履职尽责或者不遵守委员义务的;

(四)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辞去或取消职务后,其所在学部、学院按照本章程第七条之规定,推荐候选人进行递补,由家长委员会研究表决后确定候选人的委员资格。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等信息;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作为家长群体的发言人,列席学校邀请出席的教育教学有关会议;

(四)监督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一定范围内参与与学生有关的学校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参加学校邀请出席的各项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宣传和解读学校的方针政策,加强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三)促进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每位委员每个学期至少收集一条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家庭与学校的合作;

(四)挖掘和整合家长资源,力求在学生社会实践、实习,学生生涯规划等方面为学生提供支持;

(五)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现场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经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鼓励家长委员会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不定期召开视频会议。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家长委员会会议,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未出席委员可通过函件、网络等方式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师及学生列席旁听。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家长委员会正常运行,学校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有以下常规工作:

(一)定期汇总学生、家长反馈的问题,并通过学生工作处向学校转达;

(二)搭建家长委员会通讯联络平台,了解学生家长的最新动态并定期发布工作信息;

(三)有计划地举办家长活动,及时反馈活动成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大连理工大学家长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核准生效。

第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大连理工大学家长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核准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连理工大学家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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